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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
(汇综发[2010]128号 2010年7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并于2010年10月8日开始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系统启用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应做好考核信息的补录入工作,在2010年11月20日前,将考核系统停用期间的考核信息补录入系统。考核系统启用后的考核信息,应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及时录入系统。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考核工作小组应指导本级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及下辖分支机构,在考核系统中做好自身及辖内被考核银行信息的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外汇局机构信息,准确核实被考核银行开办业务情况。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考核工作小组应指导本级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及下辖分支机构按照《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业务记录的整理工作,确保银行考核业务记录全面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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