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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 证监发审字〔1996〕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海联合企业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组建为上海东海联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农委(1992)第327号、沪体改办(1992)第125号〕、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给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规模的通知》〔沪证办(1995)161号〕、《关于同意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的报告》〔沪证办(1995)162号〕和《关于同意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540万内部职工股占用本次股票发行额度并随新股一并上市流通的补充报告》〔沪证办(96)4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1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540万股(共占用额度325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该公司已托管但未获得发行额度的1260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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