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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1996年4月22日 证监发字〔1996〕5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和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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