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期货合约的批复
(1996年4月8日 证监期审字〔1996〕7号)
上海金属交易所:
你所《关于请求批准铜、铝等六个标准合约的请示》(沪金交字〔1996〕27号)收悉。我会对你所上报的期货合约进行了认真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电解铜、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为你所的上市期货合约(附件一、二)。你所应制定严密的限仓指标体系,并自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我会备案。
二、批准铅锭、锌锭、锡锭、电解镍期货合约为你所的试运行期货合约(附件三、四、五、六)。你所应认真论证、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好试运行期货合约的交易工作。
三、交易所要按照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如确有必要对期货合约中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交割等级等重要内容以及结算、交割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报我会重新批准。对期货合约其他内容的修改或以公告形式进行临时调整,要及时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