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设部查处基翔公司违规进行
境外上市活动的通报
(1996年3月19日 证监发字〔199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建设部综合勘察院所属香港基翔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基翔公司)在没有得到建设部同意和国务院证券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1995年11月24日将其在百慕大注册的控股子公司在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上市。这是十分严重的违规行为。
建设部对此事非常重视,在认真调查后对勘察院和基翔公司违规从事境外上市的错误行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对基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建设部还发布了“关于严格管理部所属企业到海外上市发行股票的通知”,以杜绝类似违章事件的发生。
境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中国企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上市,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个别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要进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