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3月5日 证监发审字〔1996〕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送的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材料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的函》〔宁政函(1995)6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宁政函(1995)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关于下达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计划的通知》〔宁计(财)发(1995)37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北轴承厂进行股份制改组工作的批复》〔宁体改发(1993)9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含300万公司职工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