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证监会增加国务院证券委成员单位及委员会名单。
以上报表应在4月底以前将数据报送证监会信息统计部,汇总编制年报。
二、关于期货统计
(一)初步建立期货统计制度。
1.经过协商,原则上确认期货统计月报与年报由各期货交易所报证监会信息统计部,汇总后提供给期货部及有关领导;期货部为加强监管所需的有关数据由期货交易所直接提供给期货部。
2.各期货交易所同意指定专人负责期货统计工作,并直接与信息统计部联系。
3.为加强各期货交易所之间的相互了解,决定建立定期统计资料交换制度,由信息统计部统一协调、汇总和及时反馈。
4.由于各交易所在统计指标(如成交量、成交金额、交割量、交割率、持仓量)的涵义、统计口径、单位及计算方法等方面不一致,对其进行初步的规范,并统一各交易所的简化名称。
(二)期货统计月报。
经过协商,在期货部下发的原期货统计月报的基础上增加了“上月末结算价”“涨幅率”“交割率(Ⅰ)(Ⅱ)(Ⅲ)”等指标。从1996年1月起开始试报,待试运作后再逐步完善。各交易所应在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月数据,由证监会信息统计部汇总后,在一周内反馈给各交易所(包括汇总表及每个交易所的报表)。
(三)期货统计年报。
与会代表对信息统计部提交的初步报表体系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在年报的整体设计方面,大家一致认为,应根据交易所的业务,划分为交易、结算、交割、会员及合约情况等几类报表,并对表格与指标设计逐一提出修改意见。决定由信息统计部在3月初将初步修改的表格发送给各交易所征求意见,尔后再次修改,争取在4月中旬将正式报表下发给各交易所。希望各交易所在5月底以前数据报送信息统计部,汇总编制年报。
为了帮助各期货交易所了解各期货合约标的产品现货市场情况,与各期货交易所的合约产品(包括名称及其产量、消费量、库存量、进出口量、主要产地等)有关的指标,由信息统计部负责向国家统计局查询。
由于期货统计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协调、完善的工作,决定成立类似“证券统计制度研究”课题小组形式的组织,对期货统计制度建设进行专门的研究,使之尽快步入正轨。
为了与国际统计接轨,提高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透明度及其与国际市场的可比性,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决定将证券、期货交易量统一以单边方法计算,放弃以往双边计算、并与成交额(量)计算不对称的统计指标。
关于统计数据报送的技术问题,由证监会统一设计数据格式和标准化录入程序,尽快实现数据传输的计算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