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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九九六年证券期货信息与统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银行信贷收支表;
  ·历年的现金投入及居民储蓄情况;
  ·在物价指数表中增加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历年的储蓄利率变动情况及中央银行的贴现率;
  ·如有可能,增加历年的社会资金流量表。
  2.在“证券发行指标”中,增加以下报表:
  ·随着国债市场的发展,由财政部提供更详细的国债发行的有关数据;
  ·在外债发行指标中,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财政、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类;
  ·由证监会负责增加反映股票发行规模使用情况的统计;
  ·为了反映整个市场的筹资情况,由证监会负责将配股作为股票的再次发行反映在股票发行部分中;
  ·由深、沪证券交易所负责在A股发行情况中,增加每个公司的总股本及上市时间,以便增强与“股本结构表”的联系;
  ·修改B股发行情况表的名称。
  3.在“证券交易指标”中:
  ·由人民银行非银司对《全国有价证券地区转让表》进行说明;
  ·由证监会负责改进《1990--1994年全国股票交易统计表》与交易所月交易概况表,同时增加汇总的月交易概况。
  ·由交易所增加历年的股份指数变动表,增加A股、B股指数每日走势图及成交情况;
  ·删去《交易所股票交易行情》表;
  ·增加按行业分类的股份成交情况表。
  4.在“上市公司指标”部分中:
  ·由交易所说明行业分类标准;
  ·由交易所增加上市公司地区分类统计(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由交易所更新上市公司名录;
  ·按证监会的格式,统一两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结构汇总变动表;
  ·由交易所提供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并增加汇总数及一些相关指标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由登记公司提供上市公司权益分配表,A、B股投资者结构表,A股投资者结构应按地区(指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性别、年龄(25岁以下,25--35,35--45,45--55,55岁以上)分类。
  5.在“证券中介机构指标”中:
  ·由人民银行负责增加证券交易中心有关情况;
  ·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局、司法部增加1995年新增各类中介机构名录;
  ·由两个登记公司提供全国各地方证券登记机构情况。
  6.在“附录”中:
  ·由交易所及登记公司提供最新的业务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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