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信贷收支表;
·历年的现金投入及居民储蓄情况;
·在物价指数表中增加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历年的储蓄利率变动情况及中央银行的贴现率;
·如有可能,增加历年的社会资金流量表。
2.在“证券发行指标”中,增加以下报表:
·随着国债市场的发展,由财政部提供更详细的国债发行的有关数据;
·在外债发行指标中,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财政、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类;
·由证监会负责增加反映股票发行规模使用情况的统计;
·为了反映整个市场的筹资情况,由证监会负责将配股作为股票的再次发行反映在股票发行部分中;
·由深、沪证券交易所负责在A股发行情况中,增加每个公司的总股本及上市时间,以便增强与“股本结构表”的联系;
·修改B股发行情况表的名称。
3.在“证券交易指标”中:
·由人民银行非银司对《全国有价证券地区转让表》进行说明;
·由证监会负责改进《1990--1994年全国股票交易统计表》与交易所月交易概况表,同时增加汇总的月交易概况。
·由交易所增加历年的股份指数变动表,增加A股、B股指数每日走势图及成交情况;
·删去《交易所股票交易行情》表;
·增加按行业分类的股份成交情况表。
4.在“上市公司指标”部分中:
·由交易所说明行业分类标准;
·由交易所增加上市公司地区分类统计(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由交易所更新上市公司名录;
·按证监会的格式,统一两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结构汇总变动表;
·由交易所提供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并增加汇总数及一些相关指标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由登记公司提供上市公司权益分配表,A、B股投资者结构表,A股投资者结构应按地区(指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性别、年龄(25岁以下,25--35,35--45,45--55,55岁以上)分类。
5.在“证券中介机构指标”中:
·由人民银行负责增加证券交易中心有关情况;
·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局、司法部增加1995年新增各类中介机构名录;
·由两个登记公司提供全国各地方证券登记机构情况。
6.在“附录”中:
·由交易所及登记公司提供最新的业务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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