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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失效]

  七、发行A股的公司申请配股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发行B股或H股的公司,原则上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已经证监会审核通过的,仍按原证监发字〔1994〕131、161号文件要求办理有关事项。

  附件:《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

        《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送配股申报材料,应按下列标准制作:
  一、配股复审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名称;
  3、申报日期。
  (三)份数
  需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10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配股申报材料的目录
  第一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对配股申请出具的意见及附件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对配股申请出具的意见及附件
                                ……页码
  1-2 配股申请报告                    ……页码
  第二章 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文件及附件
  2-1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复印件)        ……页码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公司还应报送股东大会对配股方案表决时,外资股股东的出席情况和
      其表决情况,以及配股价格与股东大会前一个交易日的内资股与外资
      股的市场价格对比资料)               ……页码
  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页码
  2-4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公告复印件)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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