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须报××省(自治区、市)证管办(证监会)出具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的,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3)上市公司接到证监会出具的配股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申请获批准的消息,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安排公司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的规定编制;配股说明书刊登后,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揭示性公告。公布的配股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报送证监会审核的该说明书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证监会的书面认可。
(4)配股说明书公布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经证券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证监会备案。
(5)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将上述两个报告报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并予以公布。
6、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结束后,有关登记机构应当将未被认购的股份及时在计划配股总数中扣除,不予登记。
7、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前,不得安排该次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各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实施配股的公司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证监会。
8、负责配股承销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9、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监发字〔1994〕162号文件《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通知》附件二规定的《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
六、在上市公司配股说明书公布之前,参与配股说明书的起草、申报和审查的有关人员均属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上述人员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和参与本次配股的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