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不相符,而且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4、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
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的;
5、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
6、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的;
7、公司上市不足一年的。
三、公司的配股申请因本通知第二条第2、3、5款的原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拒绝批准后,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四、在国务院做出新的规定前,国家拥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未流通股股份及其配股权和红股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五、上市公司配股的申请和信息披露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具体事宜:
1、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就下列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1)股东配股比例和本次配售股份的总额;
(2)配股价格浮动的幅度;
(3)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4)关于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5)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有充分行使表决权的机会。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实施配股方案过程中,应当保证所有普通股股东均受到公平的对待;应当保证股东同时享有受让或不受让他人所转让的配股权的权利。公司董事会不得将一部分股东的配股权向其他股东强行摊派。
3、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的格式应当按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制作。
4、上市公司应当在自签署配股说明书的日期(在向证监会报送材料之前)起,到配股缴款结束之日止,六个月内完成本次配股的全部工作。上市公司在收到证监会批准其配股的审核意见书后,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有关的具体操作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公司配股文件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有关业务活动。
5、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1)董事会有关本次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同时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和配股方案的具体事项,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省(自治区、市)证管办(证监会)出具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提前三十天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