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4日 证监发字[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对1996年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即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公司章程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
2、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3、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间隔时间是指从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日或变更登记日,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日,其间隔不少于12个月;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6、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
7、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8、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购其可配股份的情况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其配股的申请不予批准: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以违反国家现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有证券欺诈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