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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1月16日 证监配审字[1996]1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黑龙汇省体改委黑体改复[1995]34号文《关于同意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批复》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1,500,000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000,000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2,500,000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当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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