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审核要点
一、总则
1、写明制定的目的及依据
2、主要以《
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间称《办法》)为依据。
二、从业人员范围
(一)管理人员,包括:
1、期货经纪机构的正、副经理;
2、期货经纪机构的部门正、副经理。
(二)业务人员,包括:
1、从事期货交易的劝诱、开户、委托、执行、保证金收付、结算及交割业务的人员;
2、从事期货交易投资分析、咨询或内部财务、业务稽核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人员。
三、从业人员资格
1、期货经纪机构不得录用不具备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
2、从业人员资格包括以下含义:
①参加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参加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组织下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③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所指的从业人员的条件;
④未受到中止资格或注销资格处罚者。
四、从业人员的条件
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并在申请从事期货业务前连续三年无经济违法记录。
五、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三年以下,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经理以下或同等职务;
2、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副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
3、从事与期货交易上市品种相同商品的经营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
4、在期货、证券、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并曾担任科长以上或同等职务;
5、有充分事实证明其具备期货专业知识或期货经营经验,并能有效经营期货业务。
六、从业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