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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期货经纪机构《风险说明书》等四个文件审核要点的通知[失效]

  5、指令的执行及执行后的回报
  在保证金到位的情况下,期货经纪机构按照时间优先和在同一条件下客户委托优先于自营业务的原则执行客户委托。
  指令的执行:客户填写指令单-加盖时间戳-报单-出市代表执行指令-加盖时间戳-通知客户执行结果。
  期货经纪机构在执行完客户指令后,应向客户发出交易报告书。客户有权查询成交情况。交易报告书应写明:帐号及户名、成交日期及成交时间、交易所名称、成交品种、数量、交割月份、成交价格、买入或卖出、开仓或平仓、所需保证金数额、交易手续费、税款等。
  五、帐户管理
  1、帐户的设置
  期货经纪机构为客户提供专门帐户,供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往来,该帐户与期货经纪机构的自有资金帐户必须分开。客户必须在其帐户上存有规定保证金后,方可正式下单。
  2、帐目的保存
  成交的资料应至少保存五年,未成交的资料应至少保存一年。
  3、交易报告书与交易月报
  期货经纪机构除向客户提供反映当日成交情况的交易报告书外,还应提供交易月报。交易月报应写明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期货交易帐号、当月所有成交的品种买卖、数量、价格和交割月份、各交易品种月底所有未平仓合约、当月保证金存款的提存情况和余额、交易盈亏数额、交易手续费和税款数额、当月实物交割情况等。
  4、期货经营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期货业务时的客户帐户处理办法
  当期货经纪机构破产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展业务而发生清算时,客户帐户上存放的资金属于客户财产,不得用来抵偿任何期货经纪机构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六、保证金及结算
  1、保证金的性质、比例
  保证金是客户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客户只能在交易保证金允许的范围内买卖期货合约。
  期货经纪机构可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约定保证金的比例,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向其收取的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应以现金缴纳,也可以用有市场流动性的国库券作为抵押,但国库券市值应至少折扣10%,其具体抵押办法由双方约定。不得以银行保函充当保证金。
  采用何种方式收付,如本票、电汇、现金入帐、支票等,由期货经纪机构和客户双方约定。
  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及帐户状况进行逐日盯市,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由期货经纪机构向客户书面通知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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