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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期货经纪机构《风险说明书》等四个文件审核要点的通知[失效]

  十、交割
  写明具体的交割办法。
  十一、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提供咨询及服务事项的范围
  期货经纪机构有义务至少提供以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供市场行情,对客户的指令予以确认、执行,成交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并提供交易报告书及交易月报,成交情况查询。
  十二、纠纷处理方式
  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时,如果自行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纠纷:
  (一)约定仲裁条款向法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日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同意。合同的终止,双方应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结。
  十四、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名
  十五、合同的签订日期

附件三:     “期货交易规则(业务章程)”审核要点

  一、宗旨
  二、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所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交易所名称及交易品种、基本设施等基本情况,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营业部,应向客户说明该营业部的名称、营业场所、基本设施等基本情况。
  2、向客户说明该期货经纪机构已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开户程序
  1、对客户的条件要求
  客户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与进行期货交易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财产,能够承担期货交易风险;
  ③有固定的住所。
  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对客户开户的资金、资金来源要求
  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开设期货交易帐户,均应说明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和拆入资金不得用来进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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