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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期货经纪机构《风险说明书》等四个文件审核要点的通知[失效]

  四、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风险不一定比单纯的投机交易风险小。
  五、采用较少的保证金以期获取较高利润这一期货交易方式,使客户既可能获取高额利润,也可能遭受巨大亏损,两者的可能性是一样大的。
  本声明无法揭示所有的风险或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重要情形。故客户在入市交易前,应对自身的财务能力、风险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学习。
  以上声明,本公司/本人已完全理解。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客户委托合同书”审核要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为客户与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以期货经纪机构内部某从业人员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
  二、客户及其授权指令下达人
  应当写明客户的姓名(名称)、住址等情况。
  无论客户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应列明其承办人及授权指令下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法)和身份证号码。
  应当注意,客户必须使用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期货交易,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个人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开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委托交易的范围
  应载明可以委托进行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名称、交易品种。
  四、委托人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方式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当面委托方式,注意当面委托也必须填写委托单逐项明确委托内容;
  (二)书面委托方式;
  (三)电话委托方式;
  以第(一)、(二)种方式进行委托的,客户应当签字;以第(三)种方式进行委托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予以同步录音,事后由客户签字或盖章。
  五、期货经纪机构执行委托方式
  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时,应当由客户逐项明确授权,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并且应在保证金到位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和在同一条件下客户委托优先于自营业务的原则执行客户委托。
  六、委托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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