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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期货经纪机构《风险说明书》等四个文件审核要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期货经纪机构
 《风险说明书》等四个文件审核要点的通知
 (1996年1月9日 证监发字[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
  为了使各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做好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初审工作,现将有关期货交易的“风险说明书审核要点”(附件一)、“客户委托合同书审核要点”(附件二)、“期货交易规则审核要点”(附件三、“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审核要点”(附件四)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审核要点的要求,严格把关,统一规范,做好初审工作。

  附件:一、“风险说明书”审核要点
  二、“客户委托合同书”审核要点
  三、“期货交易规则”审核要点
  四、“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审核要点

附件一:         “风险说明书”审核要点

  由于从事商品期货交易而导致亏损的风险会相当大。因此,客户必须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认真考虑进行期货交易是否适合自己。在考虑是否交易时,客户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客户在商品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亏损总额可能包括客户寄存在期货经纪机构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假如市场走势对客户不利时,期货经纪机构可能会通知客户追加巨额保证金,以便客户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一俟通知,客户必须照办,如果客户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追加保证金,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而客户对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负责。
  二、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客户可能会发现很难或无法将持有的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客户的损失额可能大大超过已支付的所有保证金总额,客户必须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当客户下达诸如“止损指令”等应变性指令时,该指令可能不一定将损失限制在预期的水平之内。这主要是因为可能在某些市场条件下无法执行这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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