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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失效]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一)车辆:
  1、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地:
  1、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档位、标线准确。
  (三)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其他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
  (一)科目一采用选择、判断正误的方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三)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
  (一)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
  题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考题为70%;安全驾驶、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量为15%;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
  科目一考试题在全国统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三)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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