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1996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