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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失效]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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