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失效]

  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G、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动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