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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1996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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