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
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的通知
(财世字〔1996〕12号)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农业部,卫生部,水利部,内贸部,交通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帐工作,更加有效地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经研究,对(93)财世字第107号文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暂行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3)财世字第107号文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1.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信贷/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
2.提款申请书一(用于回补和偿还式申请支付方式)(略)
3.提款申请书二(用于直接支付、信用证下支付及办理特别承诺)(略)
4.提款申请书三(用于出国考察和出国培训)
5.摘要表(SOE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
6.费用报表(SOE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咨询服务、科研或项目管理费)
7.费用报表(考察和培训)
8.费用报表(自营工程)
9.项目工程进度报告
10.年度用款计划表
11.出国费用报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
一、总则
1.按照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定的《贷款协定》、《信贷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以及财政部、世界银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提款报帐工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世界银行信贷/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由财政部世界银行司作为提款签字人,负责向世界银行办理提款的所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