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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失效]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地记录。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取证方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复核。
  第十七条 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
  第十八条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注册会计师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 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第二十条 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第二十一条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
  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通过函证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分析性复核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必要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八: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一)审计约定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审计约定事项的复杂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五)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审计意见类型。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
  (四)审计过程记录;
  (五)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六)审计结论;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其他应说明事项。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会计师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第三章 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二)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四)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七)审计计划;
  (八)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九)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十)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十一)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底稿及副本;
  (十二)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十三)其他与完成审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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