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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不改变对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所愿意接受的最大误差。
  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能够对某一帐户余额或经济业务分类作出合理评价,所愿意接受的最大金额误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前期审计所发现的误差、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等,来确定审计对象总体的预期误差。如果存在预期误差,应当选取较大的样本量。
  第二十条 分层是将某一审计对象总体划分为若干具有相似特征的次级总体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分层着重审计可能含有较大错误的项目,并减少样本量。

第三章 样本的选取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时,应使审计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只要运用得当,均可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选样。随机选样是指对审计对象总体或次级总体的所有项目,按随机规则选取样本。
  (二)系统选样。系统选样是指首先计算选样问题,确定选样起点,然后按照间隔,顺序选取样本。
  (三)随意选样。随意选样是不考虑金额大小、资料取得的难易程度及个人偏好,以随意的方式选取样本。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一)分析样本误差;
  (二)推断总体误差;
  (三)重估抽样风险;
  (四)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某一有问题的项目是否为一项误差。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如果没有或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将有关样本视为误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对象总体误差。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法达到其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预期信赖程度,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三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考虑是否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对象总体特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关与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多。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审计风险;
  (二)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四)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五)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一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无论是进行符合性测试还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第九条 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
  (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第十条 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二)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
  (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四)是否有未入帐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
  (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八)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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