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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第十三条 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三)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五)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六)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
  (三)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第四章 审计计划的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四)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对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意见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六: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与选择样本、评价抽样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项目进行审计时,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样本的设计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总体及抽样单位;
  (三)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
  (四)可信赖程度;
  (五)可容忍误差;
  (六)预期总体误差;
  (七)分层;
  (八)其他因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其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及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并据此设计样本。
  第七条 审计对象总体是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审计结论,拟采用抽样方法审计的有关会计或其他资料的全部项目。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时,应保证其相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抽样单位是构成审计对象总体的单位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单位。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要求,运用适当的方法,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若干抽样单位,以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十一条 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
  (一)信赖不足风险: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信赖实际上应予信赖的内部控制的可能性;
  (二)信赖过度风险: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信赖超过了其实际上可予信赖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
  (一)误拒风险:抽样结果表明帐户余额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性;
  (二)误受风险:抽样结果表明帐户余额不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信赖不足风险与误拒风险一般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信赖过度风险与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五条 非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适当的计划、指导和监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样风险。
  第十六条 可信赖程度通常用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百分比来表示。注册会计师对可信赖程度要求越高,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
  第十七条 可容忍误差是注册会计师认为抽样结果可以达到审计目的,所愿意接受的审计对象总体的最大误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小,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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