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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财会字[199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行业总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财务部: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会计改革的深化和会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我部在1991年发布试行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会计改革纲要(试行)》同时废止。现将《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纲要》的基本内容。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宣传未来十五年会计改革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改革和会计工作的认识,明确新时期会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二、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纲要》的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在全面总结会计工作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会计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推动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稳步发展。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会计改革。会计工作涉及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会计改革的进行将对整个财政经济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实施《纲要》中,既要统一行动,全面推进,又要区别情况,重点突破;既要勇于开拓,大胆探索,又要注意协调,慎重行事。凡涉及全局性的改革措施,必须按我部的统一部署进行;凡属于开创会计工作新领域或带有探索性的工作,必须经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纲要》中制定的具体办法以及其他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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