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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派驻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派驻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1]267号)


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厦门市医改办:

  根据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我部决定建立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派驻联络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一)加强中央地方信息沟通联络,及时、准确、深入掌握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情况,为加强中央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提供重要依据;

  (二)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之间相互学习交流,促进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的推广,锻炼培养公立医院改革干部队伍。

  二、联络员选派

  (一)联络员选择。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其中厦门市卫生局请商市医改办)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机构、卫生局有关业务处(科)室或试点公立医院中推荐1名联络员,报送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医管司)。所推荐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了解党和国家的医改方针政策,熟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关政策和工作情况,最好有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经验;

  2.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3.能熟练使用电脑和网络;

  4.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二)联络员派驻。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过适当的培训,按照梯度派驻的原则,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向每个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派驻1名联络员。原则上东部试点城市联络员派驻中部试点城市,中部试点城市联络员派驻西部试点城市,西部试点城市联络员派驻东部试点城市。试点城市派驻联络员名单由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每个联络员的派驻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回派出城市的,由联络员个人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由派出城市推荐新的联络员替换。

  三、联络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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