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环保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根据
《条例》第
三十七条有关规定,2010年7月,环境保护部制定印发《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环发〔2010〕82号),决定在全国环保公共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培训。各公共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尽快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受理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相关事宜。
(三)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
根据
《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主动公开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发现途径”、“发现时间”五项内容。
(四)推进排污费阳光征收
环境保护部开展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社会公开工作,实施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从2010年第二季度起,环境保护部对全国8000多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每季度发布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了排污费的“阳光征收”。截至目前,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已全部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五)规范建设项目批复信息公开
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决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凡环境保护部作出的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决定,在批复和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部公报》上进行公告。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