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间合作
针对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频发,对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认真落实农业部和交通运输部签署的《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与海事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重点是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渔民和商船船员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向商船发布航行警告,开展联合巡航检查,督促渔民和企业落实值班瞭望制度及避碰规则等内容。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推进船员宣传教育、海上联合执法、渔船安全装备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布航行警告、事故调查处理和海难救助等方面合作措施的落实,深化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研究探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碰撞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力度,继续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环保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提升渔船渔港的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总结各地建设经验,制定系统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渔船与商船相关设备的信息互通,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加快海洋渔业移动通信网建设,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提升渔船安全通信保障能力。继续在沿海地区开展渔船救生设备配备补助工作,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和伏季休渔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组织督促检查。各级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充分发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渔业安全生产摆上重要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全面抓、抓到位,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具体抓,切实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完善机制,狠抓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政府领导,属地为主,分级监管,船主负责”的责任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对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