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政府领导,属地为主,分级监管,船主负责”的责任机制,把渔业安全生产真正纳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层级监督管理责任。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基层,重点在基础。加强“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在所辖地区积极开展“平安渔业示范乡(镇)、村、船”等活动,提高创建活动的广泛性和参与度。结合各地实际,按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创建标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监管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特别是船东、船长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技能,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及时总结经验,组织交流学习,按时完成“平安渔业示范县”的考核推荐工作,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夯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努力构建“平安渔业”长效机制,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企业、船东船主和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以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为契机,抓好渔业船员专业基础培训和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水平。重点加大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以防风、避浪、防雾、安全避让和海上自救互救等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安全培训,强化实操训练,提高培训效果。继续组织开展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切实提高渔民、特别是船东和船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深入持续地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将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对渔船建造、渔业船舶检验、渔船进出港、转港管理、编队生产、船员培训教育、企业法人、船东船长、船上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等环节,以及渔港、渔船安全设施装备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其离港并予以相应处罚。同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季节、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渔港和渔船集中停泊区,休渔禁渔、节假日等渔船集中返港期及汛期、台风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管制度、应急值班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组织开展渔业船员持证情况大检查,督促企业和船东严格按国家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组织船员开展安全专业基础训练。对不按国家规定配合船员,船员不持证上岗的,严格按国家规定予以查处,切实提高船员持证率,堵塞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