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9.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4%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五、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分别以10年作为本案中汽车行业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
调查机关规定,应诉公司和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均应回答问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身及重组前的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如无特指以下合称克莱斯勒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提交补贴答卷。美国政府单独提交答卷。在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获得补贴利益的产品范围分摊补贴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一)美国汽车业融资计划项目和美国汽车业重组及资产盘活救助方案。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推出汽车业融资计划项目和汽车业重组及资产盘活救助方案,向汽车业提供巨额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可比商业贷款利率。申请人认为,该两项目构成了《
反补贴条例》第
三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美国汽车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上述两个补贴项目均在美国政府颁布实施的汽车业融资计划项下,经调查,调查机关接受美国政府主张,对该两个项目有关补贴的认定,调查机关一并考虑。
1. 财政资助认定
美国政府答卷报告,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8年经济稳定紧急法案》,2008 年底,美国政府据此制定了“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ARP)。美财政部根据该计划的授权制定了“汽车业融资计划”(AIFP),该计划目的是救助美国汽车业,由美国财政部负责实施。美国政府在答卷中回答,美财政部将决定依照本计划投资的形式、条款和条件,并逐案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稳定紧急法案的相关规定。自 2008 年 12 月底至2009年12月21日,美财政部在该项目下支出近760亿美元。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应为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财政部在该项目下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 专向性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财政部制定的汽车业融资计划明确规定,项目目的是挽救美国汽车工业。美国政府法律文件明确表明该融资项目专门针对汽车产业。
在项目具体执行中,美国政府答卷报告,美国财政部在确定资金接受者资格时需要考虑接受者对美国汽车业的生产或融资的重要性。美国政府回答,一些利益相关方请求财政部扩大项目范围,但经过全面分析,财政部决定不扩大项目范围。应诉公司答卷报告,汽车产业融资项目下的贷款的申请者仅限于汽车产业或向经销商或购买汽车的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实体。目前,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仅有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克莱斯勒公司、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在该项下获得资金支持。以上证据表明,该项目实际受益者仅限于汽车产业中的特定企业。
综上,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财政部在该项目下提供的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专向性。
3. 补贴利益的确定
(1)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答卷报告,2009年1月2日,美财政部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提供了40亿美元的紧急援助贷款。
2009年4月29日,美财政部为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提供了2.8亿美元的保修担保贷款。
2009年5月5日,美财政部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提供了18.9亿美元贷款。
2009年6月10日和12日,美财政部向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B期和C期两种类型总额为45.8亿美元的贷款。
a. 关于补贴利益的接受者。应诉公司主张,即使美国政府给予重组前公司的贷款构成补贴利益,该利益也没有转移给重组后的公司。
根据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的答卷,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克莱斯勒公司破产重组受到美国政府的干预,不属于基于市场原则的正常商业过程。2009年1月2日,美财政部向克莱斯勒公司提供40亿美元紧急贷款,要求公司制定重组计划,并以此作为公司继续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美国政府答卷回答,2009年3月30日,美国总统为克莱斯勒公司制定出一个基本框架,使其实现与菲亚特的合并。在与总统的汽车行业特别工作组商讨后,克莱斯勒公司、菲亚特以及他们的主要股东做出了巨大的让步和牺牲,最终执行一项协议使克莱斯勒公司得以继续生存。为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2009年4月和5月,美财政部相继提供两笔贷款,担保公司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能够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以及重组期间公司的运营资本和日常开支。重组交易完成后,美国政府为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45.8亿美元的贷款,其中20亿美元用于购买旧克莱斯勒公司主要运营资产,其余贷款用于公司的运营资本及公司日常开支。以上信息表明,美国政府主导了克莱斯勒公司重组过程,该重组不是市场行为,重组前后公司获得的利益无法因重组而切断。
第二,根据政府答卷,政府贷款目的是帮助公司重组,使克莱斯勒公司能够保持其具备独立实体的长期可存续性,使该公司品牌、生产、销售得以存续,而公司品牌、生产、销售正是所获利益的载体。上述贷款虽然提供的时间、条件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即帮助公司清理以前的大批债务,完成重组。这些贷款都是美国政府前后相继一揽子救助措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从结果看,政府通过一系列贷款,使克莱斯勒公司重组得以完成,克莱斯勒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转移至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克莱斯勒公司的品牌、生产、销售得以延续经营。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和贷款,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将无法存续下去,不可能产生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美国政府逐笔贷款与公司重组破产的时间接近,重组前的克莱斯勒有限公司获得的利益并未偿还,相反,重组安排印证了受益资产转移至新成立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和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是政府补贴利益的共同接受者,重组后,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是美国政府补贴措施的最终受益者。
b. 应诉公司主张,4月29日保修担保贷款并未实际使用,因为克莱斯勒公司从未在重组过程中发生不支付保修索赔的情况。此外,该笔贷款是通过克莱斯勒控股公司注入克莱斯勒保修SPV公司,即便中国政府认定在调查期内该贷款构成了利益,相关利益也没有转移给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或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答卷,调查机关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克莱斯勒有限公司与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均为克莱斯勒控股公司控制,克莱斯勒保修SPV公司为克莱斯勒金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克莱斯勒控股公司、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克莱斯勒保修SPV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该笔贷款是美财政部首先拨付给克莱斯勒控股,然后由克莱斯勒控股注入克莱斯勒保修SPV。2009年6月10日,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继承该笔贷款并于2009年7月10日还款付息。
第三,应诉公司答卷报告,该笔贷款目的是担保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能够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且所有对该资金及其他款项的分配均应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通过以上事实,调查机关认定:
第一,应诉公司主张款项没有实际使用,但调查机关认为,政府贷款不是向消费者提供保修索赔的资金,而是保障公司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具备保修索赔的能力。政府拨付贷款至收回贷款期间,保修担保的功能已经完成,贷款的实际作用已经发挥,在此期间销售的汽车包括被调查产品均获得了贷款补贴的利益。
第二,从贷款目的和作用上看,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是克莱斯勒产品能够正常销售的必要前提,美政府贷款给克莱斯勒保修SPV的目的是救助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帮助其产品在重组期间顺利销售。因此,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是该笔款项的实际受益者。
第三,2009年6月10日,克莱斯勒公司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继承了该笔款项,其销售的产品包括被调查产品受益。因此,该公司成为利益的最终受益者。
c. 关于正常商业条件下的可比长期贷款利率。应诉公司主张,美国政府在贷款时运用了商业原则,不存在补贴利益。由于美国政府答卷中没有提供有关其利率市场状况的信息,克莱斯勒公司也没有提交详实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据此向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提交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使用的利率,但均为穆迪评级AAA和BAA级别公司的利率,考虑到当时克莱斯勒公司的评级已经降至D级,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提供的利率不属于可比商业贷款利率。克莱斯勒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提交了2007年商业贷款合同。调查机关认为,2007年与2009年美国信贷市场情况和公司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不具有可比性。综上,美政府和应诉公司均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正常商业条件下的可比长期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