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General Motors LLC)
根据公司答卷显示,在调查期内的前10个月,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是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实体。2009年7月,通用汽车公司经过重组将其大部分资产出售给另一家实体,即通用汽车有限公司(General Motors LLC)。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重组后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实质性地继承重组前通用汽车公司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经营活动。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将重组前后的通用公司视为一个公司计算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关于型号划分,该公司在答卷中依据发动机排量、外型或配置等不同因素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不同型号。经审查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根据被调查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者认知以及行业标准,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被调查产品统一划分为越野车和小轿车两类,不再按公司报告型号做划分。根据上述标准,调查机关决定暂将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分为别克昂克雷和凯迪拉克两种型号的产品计算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销售的情况。
调查机关按两种型号划分计算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全部为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暂认定其交易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和费用的情况,决定暂接受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并据此对调查期内美国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低于成本的销售量占全部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足20%,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排除这部分交易。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关联公司-通用海外销售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贸易商;二是通过关联公司-通用海外销售公司销售给位于中国的关联贸易商-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再由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给中国最终用户。在第二种销售渠道中,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通过第一种渠道进行的出口销售,调查机关暂采用该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第二种渠道进行的出口销售,调查机关暂采用中国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的调整主张。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Chrysler Group LLC )
根据公司答卷显示,在调查期内,克莱斯勒有限公司进行了破产重组,将大部分实质性资产转移至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身及重组前的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实质性继承克莱斯勒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经营活动。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将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和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视为一个公司计算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关于型号划分,应诉公司依据发动机排量、外型或配置等不同因素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不同型号。经审查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根据被调查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者认知以及行业标准,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统一划分为越野车和小轿车两类,不再按公司报告型号做划分。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中部分交易是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的,经初步审查,该部分交易价格能反映正常贸易过程,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交易仍属正常贸易过程中交易,在初裁中不予排除。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均高于成本,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按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对于通过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以中国关联贸易商的转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a. 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其提出的回扣、运费、信用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调整的主张。
b. 出口价格部分
由于该公司是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转售被调查产品,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报告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发生的间接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间接费用补充调整。同时,该公司填报了其关联贸易商转售利润,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填报的转售利润受关联关系影响而未能反映应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重新计算其应实现的利润。
对于被调查产品销售过程发生的运费、回扣、售前仓储费用、进口关税、进口报关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1)正常价值
该公司答卷称,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公司使用一种8位的编码去标识汽车的每一型号,公司按照该型号划分填报了答卷。经审查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根据被调查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者认知以及行业标准,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统一划分为越野车和小轿车两类,不再按公司报告型号做划分。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情况。公司答卷称,调查期内,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生产,不直接向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而是将生产出的所有产品销售给母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再转售给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MBUSA),然后由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销售给美国的经销商或最终用户。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和两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内销资料。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以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转售给美国经销商或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向美国非关联经销商和一家关联经销商进行国内销售,经初步审查,公司对关联经销商和非关联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并无明显差异,能够反映正常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主张,没有排除这部分对关联经销商的销售。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不超过20%,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按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与国内销售情况类似,调查期内,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将生产的所有产品销售通过母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将产品转售给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然后再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经销商。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规定,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经销商的价格为基础,通过结构出口价格的方法来确定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