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等材料
2009年1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应诉登记阶段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克莱斯勒应诉阶段评论意见》)。
2009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应诉登记阶段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应诉阶段评论意见的评论》)。
2010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将通用汽车生产并出口到中国的凯迪拉克CTS和别克昂科雷汽车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申请》(以下简称《通用汽车产品排除申请》)。
2011年3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相关国内生产者提交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反补贴案国内产业补充材料》,内容为排气量在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8. 公开信息
根据《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八条、第
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所有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及补充问题单答卷、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和材料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
(一)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000cc)。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
立案后,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等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称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用途、销售渠道、价格、最终用户、客户评价和替代性方面与中国国内汽车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明显差异,不存在竞争关系,应当被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011年3月8日,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排除排气量在2.5升及2.5升以下汽车产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
1. 物理化学特性: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在车身尺寸、轴距、性能指标大致相同,并无明显差异。从排量来看,国内产品同时包含各排气量汽车产品。
2. 用途: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均是用于乘用及日常交通使用。
3. 销售渠道: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均是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均是通过分销商销售给客户,且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分销商经常存在重叠,或地理位置相邻。
4. 价格、消费者、可竞争性或可替代性:国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价格和消费者方面均存在部分重叠,形成相互竞争关系,相互可替代,特别是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汽车产品。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虽然存在差异,但是物理化学特性、用途、销售渠道大致相同或类似,而价格和最终用户存在部分重叠,客户评价通常反映在价格中,因此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存在相互替代性及可竞争关系。
经审查应诉公司评论和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决定调整被调查产品范围,将排气量在2.0-2.5升汽车产品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调整后,被调查产品范围仅包括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关税税则号包括: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
反补贴条例》第
十二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和《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性能、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产品特性基本相同,都是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均是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2.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相同,都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大工艺流程。
3.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相同,都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且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二者均面向中国国内的最终消费者,部分中国国内消费者同时拥有中国国内生产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4.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都是通过特许经销商网络或4S店销售给终端客户;两者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通用汽车产品排除申请》和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克莱斯勒应诉阶段评论意见》,以及国外生产者在其提交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均认为,调查期内,从美国进口的绝大多数被调查产品都是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而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为2.5升以下的小轿车和越野车,认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定位为高端消费市场,其价格远高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二者竞争重叠性小,不是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已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为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并依据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认定了国内同类产品。如上所述,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部分消费者同时拥有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其提交的书面评论及调查问卷答卷中基于调整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还提出了国内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评论意见。鉴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将在终裁及相关信息披露中考虑初裁公告后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
反补贴条例》第
十一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和《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所代表的国内生产者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
反补贴条例》第
十一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和《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上述国内生产者可以代表国内排气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中国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