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在上述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2.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4号)和《关于参加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5号)。
  2009年11月26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14份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和14份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其中,申请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分别为:9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德国宝马集团、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1家国外出口商美国本田有限公司;3家国内进口商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家国内生产者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申请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分别为:9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德国宝马集团、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1家国外出口商美国本田有限公司;2家国内进口商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家国内生产者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美国政府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登记申请。
  2009年12月29日,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退出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调查案的函》和《关于退出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反补贴调查案的函》,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退出申请。
  3.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1月24日,调查机关成立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41号)。
  4.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2月24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发放了《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68号)、《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69号)和《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70号)。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问卷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1份,分别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相关国内生产者统一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德国宝马集团、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和美国本田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7份,其中国外生产者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和国外出口商美国本田有限公司合并提交了1份答卷;国外生产者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提交了1份答卷。
  2010年5月31日,调查机关收到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及其关联贸易商宝马股份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要求提交的《关于对答卷补充问题的答复》。同日,调查机关收到福特汽车公司按要求提交的《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问卷补充答卷》。
  5. 发放和收回补充问题单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3月10日,调查机关向上述已递交本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补充问题单》(商调查函[2011]62号),要求其分排量提交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德国宝马集团、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美国本田有限公司提交的补充问题单答卷6份。
  6.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反倾销反补贴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24日发出《关于召开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40号)。2009年12月3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主要理由及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同日,申请人就陈述内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陈述会材料》。
  2010年3月23日,调查机关会见了通用汽车(中国)公司总裁一行,并听取了其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意见陈述。通用汽车(中国)公司未就本次会见内容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2010年3月30日,调查机关会见了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裁一行,并听取了其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意见陈述。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就本次会见内容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