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1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经审查,调查机关调整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后,被调查产品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名称:排气量在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
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三、初裁倾销幅度
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9.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4%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四、初裁从价补贴率
初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五、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调查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产品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六、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
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
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是否对中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9年9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1. 反倾销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2. 反补贴立案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年10月28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11月3日进行了磋商。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
反补贴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条件。同时,申请书也符合《
反补贴条例》第
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