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法发[201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明确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为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现就学习、贯彻执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第一部单行法律,该法的出台必将对我国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充分认识这部法律对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对促进国际民事交往的积极作用。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中有专章或者专条对相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依据这些法律审理了大量涉外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新法与旧法之间的适用关系,认真贯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二条和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