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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一)按要求出席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未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四)不得私下与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或其他利益;

  (五)不得与其他委员串通表决,亦不得影响其他委员的独立判断和表决。

第四章 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每次参会委员为5名。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代表或保荐代表人列席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陈述意见和接受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十七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机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上诉复核案件的受理、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会的准备以及办理相关事务。

  上诉复核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本所法律部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准备会议材料、发出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审核材料送达委员,委员应当在收到会议通知后签署《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声明与承诺》。

  第十九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参会委员在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第二十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归纳委员意见基础上形成上诉复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审核意见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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