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上诉复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依法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一)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有关股票、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不予上市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二)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有关股票、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暂停上市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三)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有关股票、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终止上市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四)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可以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等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五)本所认为需要由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审议本细则第九条所列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担任当事人或其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当事人或其保荐机构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妨碍或影响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向本所提出相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或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