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及依据本所业务规则可以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等决定不服而提起的复核申请事项,适用本细则。
复核期间,本所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通过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会议 (以下简称“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当事人的复核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二章 上诉复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不超过24名,由来自上市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仲裁机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本所理事担任;设副主任1-3名。
第六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四)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本所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并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来切实履行其职责。
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其应当出席的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五)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