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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BY2演唱组合到福建省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BY2演唱组合到福建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530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10]223、22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演出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10年12月4日至5日;邀请新加坡BY2演唱组合2人,于2010年12月4日到福建省福州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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