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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BY2演唱组合到福建省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BY2演唱组合到福建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530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10]223、22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演出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10年12月4日至5日;邀请新加坡BY2演唱组合2人,于2010年12月4日到福建省福州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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