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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


  (四)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规范运作违规

  第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九条 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不配合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所在认定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

  (二)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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