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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或者对尚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以外,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事项涉及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事项涉及利润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连续12个月涉及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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