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