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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一)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二)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三)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三、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上市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且在本报告期开始执行的,应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履行完毕有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四、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六)载有本次季报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7.1”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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