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上市公司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不应晚于2011年4月30日,但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也不得早于201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在本所新上市的公司,且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1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不晚于2011年4月30日的时间内披露本次季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1年4月30日前或当日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截止2011年4月30日仍不能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主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披露前预计2011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1年第一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的规定,在2011年4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