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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二)一部(篇)成果有多名作者时,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填写申报书。
  (三)各初评推荐单位,在组织初评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反映。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张锋
  联系电话:010-66112741(兼传真)
  电子邮件:chinalaw@vip.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403室
  邮政编码:100034

中国法学会
2011年3月30日

  附件1:
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2011年3月30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特设立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专著两类。
  论文类设一等奖5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20篇。
  专著类设一等奖3部、二等奖10部、三等奖15部。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有重大影响,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四条 200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1978年至2007年公开出版且未申报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以及已申报过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未获奖但2008年以后又有重大创新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也可参加评奖,但各初评单位仅可推荐1部(篇)。
  第五条 评选前由中国法学会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
  第六条 申报方式以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集中向中国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符合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推荐。
  第八条 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申报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作者身份证明,填写和提交《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及打印件,并提交成果原件及电子版。
  第九条 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成立初评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委员会由9至15名学者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委员名单和评选规则须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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