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我会决定启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通过这次评选,总结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促进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等方面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脱颖而出,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
(三)200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1978年至2007年公开出版且未申报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以及已申报过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未获奖但2008年以后又有重大创新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也可参加评奖,但各初评单位仅可推荐1部(篇)。
二、评选机构
(一)初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由其承担对研究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负责评选工作。
(三)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评选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办公室推荐。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以增大透明度。
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并须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荐至所在省(区、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参加初评。上述初评推荐单位应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初评情况(包括申报情况明细、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规则等)和评选结果,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
(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成果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在30日内,听取意见。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必要时,由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
(四)评选结果确定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四、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