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总结验收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统计分析、现场提问等方式,由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单位合同执行、系统运行、资金使用、项目整体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和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通过总结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针对验收意见及备忘录中指出的问题完成改进工作,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改进工作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并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总结验收表》(见附表五)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将通过项目总结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名单报农业部农垦局批准后,农业部农垦局向社会公布其正式成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总结验收的,省级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书(见附表六)进行整改。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整改工作报告、提出复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行复验收。
第二十四条 复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其追溯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只进行项目建设期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垦[2008]7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
建设期验收申请表
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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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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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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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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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项目建设期
|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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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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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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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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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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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任务
| 简述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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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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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硬件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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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定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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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档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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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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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签制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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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验收上报材料(在“□”内划“√”)
| 1、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见附表七)□
2、项目合同(复印件) □
3、组织机构文件和制度文本 □
4、项目设备清单 □
5、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表及说明 □
6、其他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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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属实,申请建设期验收。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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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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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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